【人事政策】 7月可转续医保 |
点击次数:15960次 宣布时间:2011/7/26 |
人保部等下发通知,7月起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可转移接续医保关系,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障碍,逐步将身份证号作为医保唯一识别码。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部网站消息,人社部、卫生部、财务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宣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包管关系转移接续暂行步伐》。该《步伐》划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包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包管和新型农村相助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将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包管关系将能够顺畅接续。 《步伐》明确,城乡种种流动就业人员凭据现行划定相应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包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包管或新型农村相助医疗,不得同时加入和重复享受待遇。 《步伐》强调,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加入障碍。 《步伐》提出,要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种种人员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包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包管和新型农村相助医疗的唯一识别码,增强信息系统建设,实时纪录更新流感人员参保(合)缴费的信息,包管参保(合)纪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步伐》要求,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包管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包管或新型农村相助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治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样式见附件),并保存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中国医疗包管已基本笼罩到12亿人,但许多流感人口事情地改变后医保不可转移接续。新政策出台后,相关地方和部分还将继续出台细化步伐。这项政策也将推动中国医疗体制革新,资助老黎民解决异地医疗包管问题。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包管关系转移接续暂行步伐 第一条 为包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包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包管和新型农村相助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包管关系能够顺畅接续,包管参保(合)人员的正当权益,凭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革新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要求,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城乡种种流动就业人员凭据现行划定相应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包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包管或新型农村相助医疗,不得同时加入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加入障碍。 第三条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凭据《社会包管挂号治理暂行步伐》的划定治理挂号手续,加入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包管。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加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相助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包管,并凭据有关划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相助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包管经办机构治理挂号手续。 第四条 新型农村相助医疗参合人员加入城镇基本医疗包管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包管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相助医疗经办机构治理转移手续,按外地划定退出新型农村相助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相助医疗待遇。 第五条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包管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包管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相助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外地划定加入新型农村相助医疗。 第六条 城镇基本医疗包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凭据《社会包管挂号治理暂行步伐》的划定治理挂号手续,加入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包管;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包管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包管经办机构治理挂号手续,按外地划定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包管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包管。 第七条 城镇基本医疗包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加入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包管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包管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包管经办机构治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包管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包管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包管经办机构转移。 第八条 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包管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包管或新型农村相助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治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样式见附件),并保存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新就业地要做好流入人员的参保(合)信息核查以及挂号等事情。 第九条 参保(合)凭证由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会同卫生部统一设计,由各地社会(医疗)包管及新型农村相助医疗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参保(合)凭证信息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包管及新型农村相助医疗经办机构之间通报,因特殊原因无法通报的,由参保(合)人员自行治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社会(医疗)包管和新型农村相助医疗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或专人,治理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包管挂号和关系接续等业务。要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种种人员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包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包管和新型农村相助医疗的唯一识别码,增强信息系统建设,实时纪录更新流感人员参保(合)缴费的信息,包管参保(合)纪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 社会(医疗)包管和新型农村相助医疗经办机构要增强相同和协作,配合做好基本医疗包管关系转移接续治理效劳事情,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便当参保(合)人员接续基本医疗包管关系和享受待遇。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凭据本步伐,并结合外地实际制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包管挂号治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步伐。 第十三条 本步伐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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