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水利宁静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审事情,增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宁静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水利宁静生产治理水平,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宁静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开展宁静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标准化为基础的宁静生产治理体系,严格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治理行为,实时发明息争决宁静生产问题,形成连续革新的宁静生产治理长效机制。
第三条 水利宁静生产标准化品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宁静生产治理水平的重要标记,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扬、信用评级以及评价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本步伐适用于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治理单位宁静生产标准化品级的评审。
农村水电站宁静生产标准化的评审执行水利部宣布的有关划定,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宁静生产标准化评审另行划定。
第五条 水利宁静生产标准化品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宁静生产标准化评审,受理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通告。
第六条 水利宁静生产标准化评审事情包括单位申请、评审审定、公示通告。
第二章 单位申请
第七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凭据宁静生产标准化创立情况自愿申请标准化品级评审。品级申请原则上由低向高逐级申报,宁静生产事情基础好、创立效果显著的,也可以跨级申报,每次只能申报一个品级的评审。
第八条 申请水利宁静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开展宁静生产标准化建设一年以上,自评结果切合申请品级要求。
(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统领的建设项目施工期为2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施工的企业应依法取得国家划定的宁静生产行政许可并担负在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水利工程治理单位治理的工程应按要求注册挂号,宁静鉴定结果抵达二类及以上标准。
(三)受理申请截止日前1年内不得爆发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宁静事故;不保存不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宁静生产不良信誉纪录。
(四)按划定提交评审申请质料(详见附件)。
第九条 申请质料须经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分(单位)审核同意。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分(单位)应严格比照评审标准,卖力对申请质料进行认真审核。
第三章 评审审定
第十条 水利部制定公布水利宁静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明确种种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宁静生产标准化品级评定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等内容,用于水利宁静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评审。
第十一条水利部宁静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卖力标准化一级以及下属单位二、三级的评审,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宁静监督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分卖力外地区标准化二、三级的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质料进行评审,提出开端意见,须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集会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事情日。公示无异议的,水行政主管部分进行通告、颁证、授牌;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查,提来由置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抵达水利宁静生产标准化品级的单位,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更高品级评审。
第四章 监督治理
第十五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抵达水利宁静生产标准化品级后,应连续革新宁静生产治理事情,每年应对本单位宁静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形成自评报告,在本单位内部公示。
第十六条 各有关主管部分要增强对抵达宁静生产标准化品级单位的监督治理,实时掌握宁静生产状况,须要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明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抵达水利宁静生产标准化品级的单位,爆发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宁静生产标准化品级并予以通告:
(一)申请质料弄虚作假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宁静事故的;
(三)爆发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宁静事故的;
(四)宁静治理保存突出问题,或者重大事故隐患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五)保存不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六)不接受须要的监督检查的。
第十八条 被取消水利宁静生产标准化品级的单位,必须在整改完成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品级评审。
第十九条 抵达宁静生产标准化品级的单位名称爆发变革时,应实时申请变换,并提供相关证明质料。
第二十条 宁静生产标准化品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一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宁静生产标准化品级证书有效期内切合以下条件的,期满后准予延期,由水利部通告并换发证书:
(一)提交各年度的自评报告;
(二)未爆发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宁静事故;
(三)未发明宁静治理保存突出问题或者重大事故隐患;
(四)无不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步伐由水利部卖力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步伐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水利宁静生产标准化评审治理暂行步伐》(水安监〔2013〕189号)及《水利宁静生产标准化评审治理暂行步伐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利宁静生产标准化申请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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